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毒抗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毒抗字第296號抗告人 詹秋菊 即被告
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裁定(108年度毒聲字第87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詹秋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意,民國108年4月23日晚間8、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翌(24)日經警於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38.777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0個、毒品吸食器2組、吸管11支、磅秤1台、夾鏈袋8包等物。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實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而依檢察官聲請,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年事已高,無法入監觀察、勒戒,請准予在外戒癮治療。
三、維持原裁定駁回抗告之理由:
(一)抗告人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當時所採集尿液,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上述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經送請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21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抗告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事證明確。
(二)檢察官於108年9月3日向原審聲請觀察勒戒之時,被告已因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罪行,先後於108年8月21日、31日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最低可定量濃度,分別為40、30ng/ml,而被告之尿液經氣相層析質譜儀確認檢驗之濃度,卻分別高達1780、15990ng/ml;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更多達5包、驗餘淨重共38.7773公克,有上述檢驗報告、鑑定書可憑。顯示被告施用毒品已經有相當毒癮。檢察官及原審依法聲請、裁定被告應施以觀察勒戒處分,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三)抗告意旨所述年齡已經59歲,並不足以否定抗告人施用毒品之事實及應予觀察勒戒之法律效果。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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