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253號抗告人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 上列抗告人因與債務人 陳寶秀 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17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為債務人陳寶秀(下稱陳寶秀)之債權人,陳寶秀之財產前經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01年度司執字第7073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並製作分配表,將分配予原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01號假扣押債權人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添進裕公司)之分配款新臺幣(下同)109萬3228元(下稱系爭分配款)辦理提存(案號:原法院101年度存字第2845號),於執行法院未將系爭分配款發放添進裕公司具領前,仍屬陳寶秀所有,添進裕公司就系爭分配款亦無優先受償之權。詎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司執助字第1486號裁定(處分)駁回伊對系爭分配款之強制執行聲請(下稱原處分),伊聲明異議,經原法院裁定駁回伊之聲明異議(下稱原裁定),均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強制執行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假扣押債權人於本案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得就提存款而受清償。故其提存係專為假扣押債權人而提存,使假扣押債權人於本案獲勝訴判決時,即因所附停止條件成就而發生得由該假扣押債權人單獨領取受償債權之權利,他債權人就此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否則上開法條即失其意義(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86號、99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添進裕公司前聲請以原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0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陳寶秀在原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7073號執行事件之案款實施假扣押,經執行法院製作分配表,系爭分配款係執行法院依分配程序所分配予假扣押債權人添進裕公司之金額,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33條規定以添進裕公司為受取人予以提存等情,有原法院101年度存字第2845號提存通知書、101年度司執字第7073號分配表可稽(見原法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1486號卷第12、16至17頁),揆諸上開說明,除假扣押本案訴訟判決添進裕公司敗訴確定外,縱該公司尚未取得本案勝訴確定判決,陳寶秀之其他債權人即抗告人不得再對系爭分配款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人以執行法院未將系爭分配款發放添進裕公司具領前,仍屬陳寶秀所有,添進裕公司就系爭分配款亦無優先受償之權,他債權人仍得參與分配,因認其得就系爭分配款為強制執行云云,殊無足取。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對系爭分配款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原裁定認抗告人對原處分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亦無違誤。抗告意指指摘原處分及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古振暉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