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四九號 原 告 甲○ 即 林雲奇 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家治 律師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秋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