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科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委託原告代為刊登聯合報
報紙廣告乙則,雙方言明刊登費用為壹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按原告已依約受
被告之委託並如期完成刊登該則廣告之內容於指定版面無訛,被告即有給付費用
之義務。然屆請款日經原告向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