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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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坤量 即翔富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對 黃鴻霖 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