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王世謙 債務人 陳柏仁 債務人 陳誠松 債務人 徐如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誠松、徐如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柏仁聲請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柏仁於民國97年12月14日死亡,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式當事人能力,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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