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侯德 和原告 侯佳蓉 原告 侯儉 原告 侯永有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 律師被告 洪能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朴交簡字第25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洪裕翔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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