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92號聲請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淑貞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1.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2.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3.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4.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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