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96號原告 魯利生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被告GAMIRAH(中文譯名: 魯文芳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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