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83號上訴人 劉正裕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程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09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惟上訴人係就給付加班費、資遣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部分,提起上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