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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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抗字第69號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70號再抗告人A01非訟代理人 游婷妮 律師相對人A02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69、70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再為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依上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文通
法官郭躍民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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