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60號聲請人 張光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宜萱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四、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