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緝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緝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福選任辯護人陳敬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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