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09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蔡詠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台幣)││(年息)││├──┼─────┼───────┼────┼──────────┤│001│296,928元│109年11月7日至│16.6%│自109年12月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10年6月7日,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0年6月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110年7月20日起│16%│自110年7月20日起至││││至清償日止││110年9月7日日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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