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1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