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0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086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紀綺

羅漢璇

被告 周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本金餘額

(新台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利率

99,950元

自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1、逾期在三個月以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

自111年3月3日起,以3,258元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

自111年4月3日起,以6,521元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

自111年5月3日起,以9,789元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

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

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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