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交易字第278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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