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030號債權人 鄭匡明 債務人 黃文一 債務人 黃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一、黃莉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黃莉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台端 所附公證書黃莉莉為代理人,非連帶保證人,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黃文一、黃莉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