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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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號4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96年度交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