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10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向宏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898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11658號、110年度偵字第23
95、8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9月15日辯論終結後,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偵字第8701號移送併辦,從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黃虹蓁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