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31號原告 陳正光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宜蘭管理處
(原台灣宜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朱清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