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83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永鈴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淑惠
熊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346元【計算式:占有系爭274、276地號土地面積(63.8+178.79)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400元=2,280,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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