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張進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華 被告 張金章
張淑真 張美雲 李秀枝 張美惠 張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張金章、張淑真、張美雲、李秀枝、張美惠、張淑蓮(以下合稱被告,單指其一,逕稱姓名)應將持有群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新公司)股東名簿所載分別登記如附表一所示之股數(下稱系爭股份)如數移轉登記予原告;㈡張淑真應將附表二所示土地(下稱系爭65-2地號土地、系爭65-4地號土地、系爭66地號土地、系爭130-
1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㈢張美雲應將附表三所示土地(下稱系爭67地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附表一所示之股份登記回復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份之價值為斷,系爭股份共計4,400股,復依原告所提出群新公司登記設立事項卡所載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目前查無群新公司107、10
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故暫依群新公司登記設立事項卡所載每股金額為計算),是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40萬元(計算式:4,400股×1,000元=440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分別請求張淑真、張美雲將附表二、三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予以核定,而系爭65-2地號土地、系爭65-4地號土地、系爭66地號土地、系爭130-1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400元,系爭67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此有原告所提附表二、三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循此計算,則聲明第二、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21萬1,66
9元【計算式:(系爭65-2地號土地1,5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3104/800000+系爭65-4地號土地2,4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3104/800000+系爭66地號土地3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3104/800000+系爭130-1地號土地1,4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3104/800000)×3,400元+(系爭67地號土地754.74平方公尺×2,900元)=2,321萬1,6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761萬1,669元(計算式:440萬元+2,32
1萬1,669元=2,761萬1,6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萬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古秋菊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附表一:
┌──┬───┬───┬────────┐│編號│股東│股數│股款(新臺幣)│├──┼───┼───┼────────┤│1│張金章│1,000│1,000,000元│├──┼───┼───┼────────┤│2│張淑真│1,000│1,000,000元│├──┼───┼───┼────────┤│3│張美雲│250│250,000元│├──┼───┼───┼────────┤│4│李秀枝│500│500,000元│├──┼───┼───┼────────┤│5│張美惠│750│750,000元│├──┼───┼───┼────────┤│6│張淑蓮│900│900,000元│├──┴───┼───┼────────┤│合計│4,400│4,400,000元│└──────┴───┴────────┘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南勢埔小段│65-2│1,518│213104/800000│├─┼───┼────┼────┼─────┼───┼──────┼───────┤│2│新北市○○○區○○○○段│南勢埔小段│65-4│2,480│213104/800000│├─┼───┼────┼────┼─────┼───┼──────┼───────┤│3│新北市○○○區○○○○段│南勢埔小段│66│370│213104/800000│├─┼───┼────┼────┼─────┼───┼──────┼───────┤│4│新北市○○○區○○○○段│南勢埔小段│130-1│1,435│213104/800000│└─┴───┴────┴────┴─────┴───┴──────┴───────┘附表三: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區○○○段││67│754.74│1/1│重測前為桃園市○○區○○○段 陳厝 ││││││││││坑小段26-2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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