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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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41號上訴人 林秉辰 被上訴人榕庭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8年4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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