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告 黃秀蘭 訴訟代理人 黃元龍 律師被告 郭勝雄 訴訟代理人 林海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業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1日到院所遞解除訴訟代理人楊尚賢律師委任,另委任訴訟代理人林海燕之陳報狀,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到達本股,嗣被告復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為維被告訴訟權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