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2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及527建
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於查明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何人後,具狀補正當事人欄關
於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該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聲請人之債權,其中債務人 王建良 原借款之新臺幣8,300,00
0元部分,依約定條款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如係以未依約繳付本息為由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須應於合理期間書面通知債務人,請提出足以釋明已於合理時間書面通知債務人王建良之證據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