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41號聲請人 吳綺婕 相對人 蔡坤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6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0分之52、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86號判決,第一審及第二審上訴人吳綺婕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蔡坤曆負擔三分之二,餘由上訴人吳綺婕負擔,第二審上訴人蔡坤曆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蔡坤曆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裁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又本件訴訟程序中,原告即聲請人另聲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14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抗字第5號裁定,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即相對人負擔,均已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江慧貞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聲請人預納(本院105年度司家調字第830號離婚等事件卷第13頁、106年婚字第128號離婚等事件卷一第23、39、44頁、106年度家訴字第16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一第397、403頁,原告即聲請人起訴原就離婚、親權、給付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與損害賠償金額等事件而為請求,嗣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改由本件審理裁判,又原告即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中擴張聲明為9,951,757元及其利息,然於本院108年1月28日期日減縮變更聲明為8,361,510元及其利息,就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是得列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依減縮後之金額列計之)。鑑定費250,000元聲請人預納(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62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二第97、127、149-151頁)。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聲請人預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86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一第41頁)。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相對人預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86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一第43頁)。第三審裁判費47,683元聲請人預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卷第35、147頁)。假扣押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預納(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14號假扣押事件卷9-10頁)。假扣押抗告費1,000元相對人預納(本院106年度家抗字第5號假扣押事件卷2頁)。合計510,840元第一審及第二審上訴人吳綺婕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蔡坤曆負擔三分之二,餘由上訴人吳綺婕負擔,第二審上訴人蔡坤曆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蔡坤曆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假扣押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264,175元計算式:一、(83,863元+250,000元+60,900元)×2/3=263,1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二、263,175元+1,000元=264,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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