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8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8836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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