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高炎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高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㈠受刑人黃高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
件,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是二者罪質不同,並考量各罪期間差距、所生危害與損害、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暨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以及經本院發函詢問對定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40日,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壹日112年10月27日、11月3日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238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93號113年5月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93號113年6月4日應執行拘役70日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53號2竊盜拘役45日,共2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壹日113年1月9日、4月17日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626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55號113年8月1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55號113年9月19日應執行拘役80日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24號3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113年5月10日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20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89號113年9月1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489號113年10月16日應執行拘役90日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61號4空氣污染防制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1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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