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 楊鎮聯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被告 劉安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3萬1875元(土地1221萬8775元+房屋131萬3100元=1353萬1875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在卷可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152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㈠提出本件系爭房地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清楚)。
㈡提出附表所示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㈢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㈣所稱系爭房地之自備款、後續銀行貸款均由原告支付或清償之資料。
㈤購屋時兩造之職業及收入各約多少?系爭房屋現用途?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
土地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新臺幣)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彰化縣員林市莒光段3318-16134.14全部5萬8000元2彰化縣員林市莒光段3318-1764.91全部5萬8000元3彰化縣員林市莒光段0000-00024.612/995萬8000元4彰化縣員林市莒光段3318-81109.621262/1000004萬6063元1221萬8775元建物編號坐落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元)權利範圍1彰化縣○○市○○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0號)131萬3100元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