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5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529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王盈

被告賴妍蓁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鎮(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九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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