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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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訴人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佑
上訴人安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智弘
被上訴人 錢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