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智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陳榮盛
蘇孟乾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被告翠峰傳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孝洋 被告 張孝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智訴字第2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榮盛、蘇孟乾告訴被告翠峰傳播有限公司、張孝銘等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因被告等均經本院判決無罪,則依上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吳佳樺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