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鄧禮鈞
       曾增鑑
被   告  張平政祥賀 超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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