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黃崇瑋
黃暐哲 賴玉純 前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兼原告 賴佳榆 被告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 陳皆興
侯麗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2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施志遠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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