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76號聲請人 洪明甘 代理人 張宜鈞 會計師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3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天源義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1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