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 陳世芳凱笙鋁材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3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經金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12年2月5日40,110元BD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