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 鍾春蘭簡永松 之繼承人代理人 官厚賢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葉卉羚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4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511000002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611000003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711000004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811000005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911000006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1011000007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1111000008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13411000009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13511000010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13611000011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13711000012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13811000013聯盛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30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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