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92號聲請人超吉鷄腿王便當社法定代理人 李孟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3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琪來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謝宗琪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11年12月5日2,600元AK0000000002宏綺有限公司 周家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12年1月10日10,725元AK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