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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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92號聲請人超吉鷄腿王便當社法定代理人 李孟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3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琪來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謝宗琪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11年12月5日2,600元AK0000000002宏綺有限公司 周家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平分行112年1月10日10,725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