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90號聲請人 劉珈 妤即 劉志爵 之繼承人
劉珈均即劉志爵之繼承人
劉珈琳 即劉志爵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3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002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003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NE000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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