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58號上訴人即原告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春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13日111年度建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126,964元,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25,126,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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