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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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抗告人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奕凱相 對人 張豊鈞
陳韻怡 吳彥儒 賴建興 謝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散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2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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