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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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萬結 訴訟代理人 劉上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花與樹造景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1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