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趙純玄
趙純平 趙于涵 趙冠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昆 原原告 鄭清吉
鄭王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3,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