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許為棋 被告許登順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僅記載:…將此二間房子查封拍賣…要被告改姓等語,且起訴狀亦未載明訴訟標的及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表明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