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附表編號
1至5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66號、97年度審簡字第4159號、97年度審訴字第3958號、97年度審訴字第3959號、97年度審易字第219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8月、8月、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6、7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415號、第454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犯竊盜等2罪(附表編號8、9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犯強盜罪(附表編號11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50號判決予以駁回,復經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以98年度台上字第7449號判決予以駁回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附表編號10、12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863號、98年度易字第82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10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等情,有卷附之判決12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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