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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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翁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