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五五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徐子涵法官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玉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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