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12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127號

原告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訴訟代理人 莊曜聰

張弘宜

被告 蕭復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16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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