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債務人 林香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鄭崑發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794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0,794元(前開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618元及相當於土地價值之3,875元與中秋、端午及年節獎金125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57,16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甲○○○,月休6日,每日工作9小時,平
均月薪資約18,000元(未扣除勞健保),採責任制並無加班費,書苑並未發放全勤或伙食津貼,且因獲利不佳,僅於端
午、中秋節時發放500元獎金及禮盒,年節則發放獎金2,000元,有甲○○○103年4月8日函及所附債務人101年1月至103年3月薪資明細表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子陳○霖(00年0月00日生)尚未成年,有受
扶養之必要。債務人配偶甲○○現為臨時工,每月收入不固定,每月薪資約20,000元至25,000元,債務人衡酌配偶名下有價值約1百餘萬財產,乃與配偶協議由其每月支付未成年子女陳○霖2,000元,不足部分由配偶負擔;債務人之母甲○○(現年76歲)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目前無業,每月受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500元為生,名下並無財產,就其每月必要開支扣除社會津貼後不足部分,乃由債務人與其弟甲○○、甲○○等3人共同分擔,有債務人及配偶、子女、父母與兄弟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債務人103年4月8日陳報狀在卷足憑,堪認債務人確有扶養未成年子女陳○霖及其母甲○○之必要。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3,824元,並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3年度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5,605元【10,869+(7,083÷2)+(7,083-3,500)÷3=15,605】,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將名下不動產(折算現值約279,000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44,486元(原查詢保單解約金總額應為44,364元,惟該數額與債務人更生方案列載金額不相符,有調整必要)提列於更生方案各期平均清償。且願於每年度提撥端午、中秋及年節獎金二分之一(即1,500元)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並衡酌債務人之子陳○霖於大學畢業後,債務人勢將減輕扶養費用負擔,遂同意提出階段性清償方案,即自其子陳○霖大學畢業之翌月起,刪減每月扶養費用2,000元,並將等值金額加計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亦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1日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23日函、陳○霖學生證影本、債務人103年4月8日陳報狀、同年5月5日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除名下坐落於高雄市岡山區之土地兩筆外,再
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99年至10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323,486元(即土地折算後現值279,000元加計保單解約金44,486元後之總額)。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16,400元,有甲○○○提出債務人101年1月至102年12月薪資明細表附卷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54,528元【依內政部公告之101及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244元+(6,834÷2+(6,834-3,500)÷3)×24=354,528】,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61,872元(416,400-354,528=61,872)。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657,16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債權人反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並陳述意見略以:㈠清償成數過低,損害債權人之債權甚鉅,且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增加收入以提高清償成數;㈡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自陳過往由母親資助協商款項,顯見其母經濟情形較債務人為佳,詎債務人嗣主張每月須支出母親扶養費用,真實性不無疑義,且債務人負債沉重,猶堅持支出扶養費用,已嚴重損及債權人權益,尚難謂已盡力清償,故無法同意等語。㈠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件債務人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折算現值、保單價值解約金與中秋、端午及年節獎金均用於清償,確實已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僅憑清償成數之多寡及債務人正值壯年等情由,遽論臆測債務人未盡力償債云云,尚難憑採。
㈡次查,債務人固具狀表明其母甲○○曾資助其還款,惟嗣亦
陳明其母罹患重症自顧不暇,無力繼續資助債務人,致其毀諾而履行困難等,有債務人103年1月14日更生聲請狀、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急診收據、住院收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門診收據、新樓醫院醫療費用收據3紙附於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卷宗可佐,而觀債務人之母甲○○高齡76歲,已無勞動能力,目前受疾病所苦,名下並無財產,而債務人之弟甲○○、甲○○財產、收入狀況亦未顯著優於債務人,有渠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是債務人主張與其弟甲○○、甲○○共同分擔其母生活費用扣除社會津貼後不足部分,與常情並無違背。且因個人經濟狀況本隨年齡、工作及社會經濟環境變遷而有異動,債權人前開以債務人母親過往資助情事,即驟謂其母經濟狀況優於債務人而無受扶養必要,立論顯有不足,實難採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1)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794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618元及分期清償相當於土地││價值之3,875元及分期清償之端午、中秋及年節獎金125元),共60期。││(2)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0,794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618元及分期清償相當於土││地價值之3,875元及分期清償之端午、中秋及年節獎金125元),共12期。││2、清償期間及方法:││(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968,563元││4、清償總額:新臺幣657,168元││5、清償成數:22.14%││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期至第36期│第37期至第72期│││││││(含分期清償之│(含分期清償之年│││││││保單解約金2,1│終及中秋、端午獎│││││││49元及分期清償│金467元)│││││││之年終及中秋、││││││││端午獎金467元│││├──┼──────┼─────┼────┼───────┼────────┼──────┤│一│台新國際商業│429,833│14.48%│1,273│1,563│95,13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元大商業銀行│33,870│1.15%│101│124│7,548│││股份有限公司││││││├──┼──────┼─────┼────┼───────┼────────┼──────┤│三│萬泰商業銀行│107,463│3.62%│318│391│23,772│││股份有限公司││││││││││││││├──┼──────┼─────┼────┼───────┼────────┼──────┤│四│臺灣銀行股份│1,033,307│34.81%│3,061│3,757│228,744│││有限公司││││││├──┼──────┼─────┼────┼───────┼────────┼──────┤│五│日盛國際商業│108,211│3.65%│321│394│23,98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國泰世華商業│338,205│11.39%│1,002│1,229│74,86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甲○(台灣)商│89,734│3.02%│266│326│19,872│││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台北富邦商業│104,030│3.5%│308│378│23,01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臺灣新光商業│84,897│2.86%│251│309│18,76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兆豐國際商業│62,063│2.09%│184│225│13,74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大眾商業銀行│153,735│5.18%│455│559│34,008│││股份有限公司││││││├──┼──────┼─────┼────┼───────┼────────┼──────┤│十二│聯邦商業銀行│111,123│3.74%│329│404│24,588│││股份有限公司││││││││││││││├──┼──────┼─────┼────┼───────┼────────┼──────┤│十三│中國信託商業│185,591│6.25%│550│675│41,10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四│遠東國際商業│126,501│4.26%│375│460│28,02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968,563│100%│8,794│10,794│657,168││││││││└─────────┴─────┴────┴───────┴────────┴──────┤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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